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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

2016-08-15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四条 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 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  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规建局相关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造价站、市建管中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和评价。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及披露


第六条  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经行业协会核实后上报,再经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同时获得信用基础分100分。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基础信息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予通过信息登记,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企业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信息登记: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未通过续期的;

(二)企业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揽业务(包括投标)资格的;

(三)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有围标、串标、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五)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业务的;

(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七)未按要求提供工人工资保证金证明的,或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劳动者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或拒不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质量安全事故、质量投诉、劳资纠纷、工程款纠纷的;

(九)违规夜间施工五次及以上或同一项目两次及以上的;

(十)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评价分低于50分或连续两年信用评价平均分低于70分的;

(十一)拒不执行《珠海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等市住规建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十四)移交的竣工归档资料(包括竣工图)不真实,与工程实际不符的;

(十五)未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未提供授权书、承诺书或在授权书、承诺书中弄虚作假的;

(十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第八条  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附件1),良好信用加分不设上限。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两次以上获奖,不同加分档次的,可以累计加分。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依据评价单位的《珠海市建筑业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D3)》(附件3)或企业提交的《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D5)》(附件5)等,按《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进行评分,经信用信息评价单位登记核实、签发后,录入信息系统,报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

第九条  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D2)》(附件2),不良信用扣分不设下限。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的,当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应对分包企业进行扣分;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承担管理不力责任,则同时对总承包企业按该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50%进行扣分。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及市建筑业协会采集,按《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D2)》进行评分,经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发《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D4)》(附件4)后,录入信息系统,报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

第十条  各评价标准中的有效期均从相关文件发出之日或文件规定日期起计算,且不低于文件规定的奖励或处罚期限。信息系统每日自动完成有效期判定及评价更新。

第十一条  各信用评价单位对施工企业(包括企业各在建项目)的信用评价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可采用大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抽查等多种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评价,所有在建工地均应进行检查评价。


第三章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公布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评价公布后实时更新,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级,具体标准为:100分(含100分)以下的为D级;100分以上的按排名划分等级, 排名为前10%(含10%)的为A级,排名为10%(不含10%)-30%(含30%)的为B级,其余为C级。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情况及信用等级信息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上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信息网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发现企业或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行为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举报。

第四章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部门)负责处理,原评价人员应回避。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提出异议。有公示期的信用评价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无公示期的在信用评价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七条  评价单位(部门)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评价异议后,应在信息系统中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自送达异议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评价单位(部门)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行为评价异议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核查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并在核查意见送达异议人后2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 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规建局提出复核。

市住规建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定送达异议人,并自下一工作日起生效。市住规建局作出的复核决定为企业信用评价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评价信息应用


第二十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承发包、资质申报、市场准入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指导招标人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引导招标人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的使用方法。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首先选择A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招标人可拒收其投标文件,发包人可适当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

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市建筑业协会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日常监管、专项督察等环节中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A级以上信用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对B、C级信用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D级信用的企业实行重点防范机制,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已通过信息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存在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或者信用评价分低于70分的,限期3至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上报全市联合征信系统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整改完毕后,由企业向市住规建局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达到要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市住规建局诫勉谈话后方可恢复承接业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资质申报、信用评价、工程招投标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市建筑业协会应予以通报,并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各信用评价单位(部门)配合执行本细则的工作情况,纳入落实政务公开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每季度予以通报并上网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信用评价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价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保存记载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或擅自修改信用评价数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住规建局负责解释,并由市住规建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5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0]69号)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