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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培训及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6-08-15
粤建城函〔2016〕1656号

广州、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汕头、韶关、河源、梅州、东莞、阳江、湛江、茂名、潮州、云浮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佛山、中山、清远、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局,惠州、汕尾市园林(管理)局,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或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有关事项,现就我省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培训及发证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关于开展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建城函〔2015〕1447号),不得将《关于开展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建建函〔2004〕63号)作为开展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培训工作的依据,原由省风景园林协会发放给广东省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同时废止,不得再作为园林绿化工程和管养持证上岗的依据,也不得再作为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审批、年审和工程、管养项目招标投标的必备条件。

  今后,省风景园林协会开展的培训不得使用“换证”说法。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14日